教师教育惩戒规则征意见:可视情况要求学生面壁反省(2)
《规则》同时提出,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规则》指出,家长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有异议的,学校应当引导家长通过正当渠道,合理表达诉求;对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支持或者代表教师追究其法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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