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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大处方”“多检查” 同城同病“一口价”(2)

2019-11-12 11:43来源: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对于这一点,周燕祥表示赞同,“对医疗机构实行‘结余留用、超支承担’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倒逼医院和医生想办法优化收入结构、降低医疗成本、重拾医生劳动价值,将费用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实现医保从数量付费向质量付费的转变。”
  通过DRG付费试点,周燕祥注意到,这还有助于推动分级诊疗,“当同城同病同价后,在一些常见疾病上,专家多、医疗设备好的大医院,由于人力物力成本较高,将回归救治给付标准较高的疑难病和危重病。一些小病将下沉到基层医院。”
  关键:强化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
  自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启动以来,记者注意到,浙江、山西、山东等地区先后发文试行DRG付费,并在国家医保局一省一城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
  其中,浙江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总额预算管理、重点实施 DRG付费;山西则明确,在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方面,将在三级综合医院逐步实行DRG付费;山东首批选取省本级和济南、枣庄、东营等10个城市开展DRG付费省级试点。
  各地实施医保DRG支付方式改革时,国家医保局公布的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在开篇编写说明处提醒道,“需要具备一定的如病案质量、统一编码和监管能力等基础条件,同时还需要开展规范数据采集流程和审核等前期工作。”
  对于医院而言,陈晓红表示,DRG付费的基础是病案首页,要注意提升病案质量,并加强对病案信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DRG付费能倒逼医院降低成本,但不少人担心这是否会导致医院为控制成本而减少治疗。对此,“国家版”分组与付费技术规范已有顶层设计,明确为避免并遏制可能存在的医疗机构选择轻病人住院、推诿重病人、升级诊断和服务不足等现象,保证参保居民受益水平,医保经办机构应建立DRG付费监管考核制度,确保医疗机构产生期望的医疗行为改变、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支付。
  同时,DRG监管考核不仅仅侧重结果,更重视过程,包括实时监管和事后监管。在DRG付费改革实施初期,由于经办机构能力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大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即对门诊或出院病人的诊疗过程和结算信息进行审核、稽查,发现不合理行为或不合理费用,对不合理行为或费用不予付费。(记者 李丹青)(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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