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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亟须完善(2)

2019-11-12 10:50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对于被广大粉丝普遍给予信任的网红而言,他们的推广行为或者说带货行为,不应该被视为一种艺术活动,而应该作为一种受到法律约束的信息传播活动。”刘俊海说,“网红带货行为存在比较明显的导向性。如果网红对消费者进行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推荐‘三无产品’等情况,都应该被视为一种欺诈误导行为,这样的网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接受行政处罚。”
  刘俊海认为,根据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切实担责多措并举强化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法制日报》记者在网上检索关键词“网红带货”发现,其中有不少关于带货策划、包装产品的广告。
  此前还有业内人士向媒体透露,有些网红的颜值、粉丝量、关注度,以及推销产品的成交量是包装出来的,各大互联网平台也会心照不宣地配合。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随着媒介技术的发展,交易平台、信息平台、社交平台之间并没有明确的分工,要推动一些融合型网络平台良性发展,仍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管怎样,在任何网络平台上,只要存在交易行为且通过网络传递交易信息,无论是主播还是网络平台,都应受到广告法与《互联网广告暂行管理办法》的约束与规制。
  刘俊海认为,直播带货出现问题后,电子商务平台自身也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经营者是平台挑选过的,规则也是平台制定的,作为受益者的平台,理应负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必须为消费者站好岗,放好哨,把好关。”刘俊海说。
  对于目前影响比较大的社交平台,邱宝昌建议,社交平台不应该是法外之地,在点对点的私人化社交平台上,消费者根本无法对卖家进行追踪。因此,平台必须负起责任,可以通过交易主体实名登记、禁止平台参与者发布交易信息、屏蔽关键词等手段予以整治。
  完善诚信评价机制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对于消费者来说,如果购买了主播推荐的虚假伪劣产品,应该怎么办?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组织投诉主播。但目前针对这类情况的相关维权渠道还不是很畅通,相关法律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刘俊海也提到,购买了主播推荐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消费者应该积极维权。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对虚假广告有明确的界定,消费者一旦核实误导自己的广告符合条例,都可以依法对广告代言人、广告主、广告经营人和广告发布者提起诉讼。
  不过,也有消费者称,自己无法确定产品代言人是否属于故意虚假宣传。
  对此,刘俊海认为,对于广告代言人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的问题,一旦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除了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外,相关办案机构也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予以调查认证。
  “赔偿消费者只是一方面,关键还是要监管部门给予这样的网红一定程度的处罚。”刘俊海说,“同时,监管部门应该与电商平台积极合作,完善直播带货的诚信评价机制,将粉丝评价、举报计入评价系统,将违法情节严重、污点信息较多的网红拉入黑名单,取消其直播带货资格,这样才能起到警示效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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