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被断电:业主自治还是非法处罚?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述评之六
近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里喝酒,从13楼扔下酒瓶,而物业公司根据业主规约执行断电30天处罚。该男子妻子报警请民警求情停止断电。该事件引发较大争议。有人为物业的做法点赞,而专业人士则提出,物业公司只是给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没有法律授予其执法权,不能以“业主规约”为名而行法律处罚之实。
所谓业主规约,物权法称之为“管理规约”,指业主基于私法自治而形成的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使用乃至各种关系的自治规则。只要管理规约根据相应的表决程序作出,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或禁止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均应当认可其效力。《物业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涉案业主规约经90%业主同意,有权就高空抛物等违反规约行为承担的后果作出规定,只是“断电30天”的处罚是否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存在争议。有观点指出,剥夺用电权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将给当事人正常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甚至会影响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本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肉刑”。我认为,该观点未免太过于危言耸听。电力固然是对现代社会家庭正常生活提供了极大便利,但却难以上升到“基本权利”的高度。按照电力法以及合同法规定,公民基于供电合同才能取得有偿使用电力的权利,若用电人存在违法用电、迟延缴纳电费等违约行为,供电人依法断电或者中止供电,是常见的民事责任方式。相较于高空抛物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很难说断电30天给行为人带来的不便逾越了法律的底线。
当然,电水气热力等民生资源利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法律赋予居民主张强制缔约的权利。《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增加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但如同所有民事权利一样,为了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该强制缔约权并非不能限制。例如针对影响他人乘坐高铁的“座霸”,铁路总公司可列入“黑名单”限制其一定期限内购买高铁票。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不能免除其因违反合同或管理规约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主体之间的平等作为原则,民事责任也以补偿为常态,但制裁不法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的重要功能,具有一定惩罚性的责任方式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并非不能占据一席之地。
高空抛物这一社会顽疾已经困扰社会各界十余年,侵权责任法第87条等法律规范方案也争议不断。因高空抛物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但在无法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形下,这些机制却难以发挥社会调整功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三审稿)》第1030条对高空抛物责任作了重大修订,通过明确公安机关的调查义务、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规则“综合施策”,从根本上解决“头顶上的安全”问题。同时,建议《民法典·物权编》要进一步完善管理规约的适用规则与法律界限,使得业主自治团体或物业在治理高空抛物等社会问题方面发挥更大的功能。《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因此,一味把治理或制裁高空抛物推给公安机关等国家机关,既不现实也不负责任。涉案业主规约的做法体现了业主团体自治的有益探索和积极效果,应当予以肯定并积极引导,而非以所谓“专业视角”而加以苛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