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安徽芜湖:在一上诉案中提出精准量刑建议获法院支持

2019-11-04 13:0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讯(记者吴贻伙)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检察院在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上诉案中,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二审法院支持。这也是安徽省检察机关首次在二审程序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案件。
  此案上诉人(原一审被告人)端某系芜湖市某房产担保置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责人。据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至2012年3月,端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口口相传、他人居间介绍的方式,以高额月息为诱饵,向何某等40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出具借条,加盖分公司印章,共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192.5万元,并将非法吸收的资金用于对外放贷、支付前期借款利息等。2018年10月12日,端某被抓获归案。
  今年8月5日,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端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一审判决后,端某以量刑畸重为由,向芜湖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
  芜湖市检察院收案后,审阅了案件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端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遂决定在该二审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被告人端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同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并在其辩护人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此后,芜湖市检察院正式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判处被告人端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的精准量刑建议。
  10月9日,芜湖市中级法院对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并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改判被告人端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5万元。
  【链接】
  2019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5条:适用阶段和适用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不能因罪轻、罪重或者罪名特殊等原因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