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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提示:“扮鬼怪”扰乱地铁秩序将被依法处理(2)

2019-11-01 09:39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警方也曾采取措施对“扮鬼”情况进行处理。
  2017年10月31日晚,广州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厦滘站派出所辖区内汉溪长隆站“扮鬼”进站者较多,派出所民警辅警在主要入口加强巡查拦截,确保“扮鬼”乘客“零进站”。据统计,当天厦滘所查出“扮鬼”乘客约20名,均进行教育,让其清洗干净后进站,或让其转乘其他交通工具。
  多地警方或地铁公司提前发布乘车提醒
  目前,多地的地铁公司或警方提前发布乘车提醒,维护乘车环境。
  10月31日,成都地铁发布消息称,在人流密集、空间封闭的地铁站和车厢里,惊悚的装扮易引发其他乘客围观或不适,给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带来隐患。请市民乘客避免以惊悚的装扮乘车,以防对其他乘客出行造成影响。
  珠海市公安局也于10月31日发布提醒称,请勿化“恐怖”妆面或装扮“鬼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对不听劝阻或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者,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
  律师说法
  装扮“鬼怪”扰乱公共秩序应承担行政责任
  昨天,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称,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若化恐怖妆容的乘客或“扮鬼者”在公共场所惊吓路人,造成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如产生严重纠纷阻碍他人通行或造成人员拥堵等危险后果),则应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若各位“扮鬼”人士在公共场所集会,扰乱公共秩序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则应承担更加严重的行政责任。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若“扮鬼者”及“扮鬼者”群体与他人产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亦可按寻衅滋事行为处理。
  此外,韩骁称,惊悚装扮行为如果使路人产生惊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则涉嫌侵犯公民健康权。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的责任。若路人由于 “扮鬼者”故意吓人的行为遭到精神重创,属于侵犯路人健康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治疗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
  韩骁律师告诉北青报记者,地铁等公共场所人流量较大,一旦发生骚乱、堵塞将产生相当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国内目前对于“鬼神装扮”、“恐怖妆容”的接受度有限,有一些小朋友和老人可能无法接受甚至容易受到惊吓。(记者 郭琳琳)(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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