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共设施设置应开展后果预判
去年10月17日晚上,张某继骑摩托车摔倒在福建泉州师院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一条人行道上,最后伤重不治身亡。2019年10月29日,记者了解到,法院终审认定,泉州市园林管理局的绿化树支架设置明显超出绿化框范围,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妨碍通行,因此判决该局承担30%的责任,需赔偿张某继亲属30余万元。(10月30日泉州网)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园林局设置的支架明显超出绿化框范围,占用了部分人行道位置,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妨碍通行的堆放,因此园林局在该案中应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某继存在驾驶摩托车在人行道上逆向行驶,该摩托车还存在私自在车尾部两侧焊接铁制货架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张某继具有重大过失。综合各种相关因素,判决园林局承担30%的责任,赔偿张某继亲属30余万元。而可以想象的是,如果受害人不存在重大过失,如行人晚上在光线暗淡情形下在事发路段行走或奔跑导致出现伤亡事故,则园林部门所需承担的责任将会更大。 其实,不单是泉州市相关路段绿化树支架超出绿化框范围,笔者也见过不少地方部分道路都一定程度地存在各种安全隐患,如路上施工的坑洞没有及时予以填埋、交管部门为防机动车进入自行车道,而在自行车道上设置过密的柱桩等。 这些道路上的“定时炸弹”,很容易诱发安全事故发生,导致骑车人或行人受伤。事实上,部分地方也确有一些骑车人与行人,因为在这样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上行驶、行走而发生事故,有些人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在人行道或自行车道上进行必要的施工不可避免,但是如果一些工程扫尾工作没有及时完成,相关部门与单位应当进行后果预判,如果预判可能导致市民身体健康受损、甚至出现生命损伤,就应当及时完成相关扫尾工作,哪怕是加班加点也不能让安全隐患过夜。如果实在是无法及时完成相关扫尾工作,也应在隐患处附近设置警示提示标牌,或对隐患处予以隔离。这样就有利于防范市民因为经过这些隐患处而遭受伤害,亦能令相关部门自身免于遭受追责。 像张某继家属这样将存在过失的园林部门告上法庭,令其承担相应损失,为自身失职行为付出代价,固然有利于警示各地相关部门与单位,切实排除道路上存在的各种隐患,但最根本的,还是各地相关部门与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增强责任感,建立道路安全隐患检查与排除制度,对那些在公共道路上设置设施不合理,或者不及时完成工程扫尾工作,预判可能导致市民受伤后果的责任方实施惩处,才会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公共道路上安全事故发生,让市民的生命与健康安全获得应有的保障。(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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