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可恨 断电处罚违法
据报道,9月29日,河南焦作一男子夜里喝酒,从13楼扔下酒瓶。物业公司根据业主规约,执行断电30天的处罚,男子家人打110报警。物业公司称高空抛物整栋楼遭殃,有异议可起诉。近日,物业经理称,停电是依据小区90%业主同意的《业主公约》,并称国庆期间曾人性化管理给过该业主7天电(10月29日澎湃新闻)。 毋庸置疑,高空抛物是拿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和生命开玩笑,无辜者因高空抛物被砸伤甚至付出生命代价的事件时有发生。因而,让这种民愤极大的不道德和违法行为受道德谴责和法律制裁很有必要。但物业对业主进行断电处罚的危害程度和违法性也不容忽视。在法治社会,对公民施加的任何处罚都应该有法律法规依据,且不超过必要限度,并由具有执法权的机关按照程序执行。这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避免权力滥用侵害公民权利的必要措施,否则,随便一件事都可以成为处罚人们的事由,社会也将陷入人人自危的丛林状态。 具体到物业对业主断电事件上,物业的做法无疑没有法律依据。要知道,水、电、气、网是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必需品。离开了这些公共服务,想必任何一个人都无法正常生活,甚至无法生存。尤其在高楼林立的大城市,人们更离不开水、电、气、网等公共产品。为保障人们能够正常地享受这些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禁止随意停水停电。如根据电力法,供电企业有供电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供电。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即便用户未缴纳电费,供电企业也不可擅自停电,只有自逾期之日起超过30日,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电。现实中,哪怕是对严重违法犯罪的人,也不宜随意停水停电,而应保障其基本生活。 另外,物业并非与用户签订协议的供电企业,其只是受供电企业委托代管相关业务,或者其本身就属于用电企业。而且,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完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管理物业,提供服务。《物业管理条例》也没有赋予物业处罚业主的权力,只是规定其可以制止违法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即物业公司既不是供电企业,更不是执法机关,只是业主聘请的“管家”,根本无权对业主停水停电。 值得注意的是,哪怕是业主大会一致投票通过了物业可在一定条件下对业主停水停电的业主规约,该内容也涉嫌侵犯业主的基本权利,属于“多数人的暴政”,系无效条款。退一步而言,即便该条款对高空抛物者具有约束力,但凭什么让未高空抛物的家人受此“株连”? 对高空抛物,应该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和法律追责,但这绝非是可以对其断电处罚的正当理由。如果放任物业享有该“特权”,无疑是纵容其作恶。试想,要是高空抛物可以断电处罚的话,那物业也可对不交物业费者断水断电,甚至发展到其可以对看不顺眼的业主断水断电,这并非没有先例。(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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