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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职责边界(2)

2019-10-29 13:48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首先,对严重不良行为,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后,可以直接进行干预,对不是在办案中发现的,如果查实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者临时照料人没有及时履行职责,或者公安机关训诫后无效、未成年人的行为有构成犯罪趋势的,有关部门或组织应告知检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介入后,意味着预防进入司法程序。 
  其次,对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应当在程序以及措施的合法合规性上予以保障。一是预防措施中涉及与监护人分离、约束人身自由的,如送去观护基地的,或安置在专门学校的,应有明确规定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第二点是对未成年人是否符合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条件要有完整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报告,并对未成年人是否具有再次实施罪错行为的可能性,是否具备矫正的可能性作出科学判断,从而考虑和确定对其适用何种预防措施。 
  再次,在重新犯罪预防领域,对已判决适用缓刑的,检察机关的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可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联合,根据对象的具体情况,从是否有利于促进其回归社会角度考量,决定采取社区矫正措施或是其他措施,如安置观护帮教基地等。另外,在消除影响未成年人重返社会的不利因素和制度方面,还可以参照性侵案件入职查询制度,将引诱、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而被法院判决的被告人相关信息留存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查询。同时,可以与公安机关定期对未成年人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后记录的封存情况进行核查,切实做好记录封存。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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