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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道村支书组织"黑团伙"把持政权 涉7项罪名获刑18年

2019-10-29 13: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宁波10月28日电(记者蔡俊杰 通讯员朱亦忻)近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蔡某某等9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近日一审公开宣判。本案系浙江省扫黑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第三批挂牌督办案件。
  被告人蔡某某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资产,垄断村级工程,干扰破坏选举活动,把持基层政权,先后网罗、扶植了被告人王某、朱某等一批村干部,并吸收唐某、毛某等组织成员,打击报复举报其违法犯罪行为的村民。为了在该村树立其个人威信,蔡某某先后多次亲自或者指示组织成员在村中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在该村造成重大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该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在案件提前介入阶段,海曙区检察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1家酒店、3幢公寓、4个地下车库、5处房产全部被查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督促审查补证,将蔡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认定金额从100万元以下提升到400余万元,并挖掘出蔡某某收受488万元租金作为其受贿行为的犯罪孳息;深入实地查看涉案违章建筑、走访国土部门了解相关土地政策,梳理出非法获利34万余元的事实,为国家、集体、村民挽回了更多经济损失。
  海曙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蔡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37.3万余元予以追缴。该案其余八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海曙区人民检察院严格落实深挖彻查黑恶犯罪与“打财断血”工作同向发力,圆满完成引导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任务,有效震慑了涉黑涉恶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向纵深开展。(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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