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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严重犯罪未成年人加大矫治处罚力度(2)

2019-10-28 10:10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李钺锋委员也注意到,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8条、第39条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本次修订草案予以删除。李钺锋委员建议草案保留收容教养制度,并进一步在适用条件、主体、程序上予以完善,使罪错分别干预制度这一链条更完善有效。 
  吴月委员建议将“收容教养”的名称改为“强制教养”。吴月委员解释,强制教养主要解决个别低龄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心理偏差已经相当严重,亟须干预,但又没有监护人、家庭已无管教能力或者不再适合由监护人管教等特殊情形。吴月委员说,“将‘收容教养’的名称改为‘强制教养’,与‘劳动教养’制度区别开来,避免公众的认知混淆。” 
  “我附议有的委员提出的建议,即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要给予矫治及处罚。”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表示,对这类未成年人,应通过收容、教养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应该对其监护人进行强制教育,拒绝接受强制教育的,应该规定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很重要,但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同样重要,惩罚有这样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尽管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应该加大处罚力度、矫治力度,同时对监护人追究责任。如果不对这样的未成年人的这种行为作出处罚规定,将导致社会公平正义和正常秩序受到极大的挑战。”(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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