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其中专门增设的“网络保护”一章,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立法如何回应网络世界中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如何让出生于互联网时代的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讨论本法修订草案时的关注重点。
进一步细化规定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网瘾”
“网瘾”未成年人受网络侵蚀而产生精神问题、自残自杀、违法犯罪行为甚至恶性犯罪的案例令人触目惊心,媒体不时发出诸如“13岁男孩因玩游戏被父亲教训后跳楼”“17岁少年连打40小时游戏后诱发脑梗险些身亡”“两少年因没钱上网抢劫杀害七旬老人”等悲剧。刘修文委员说,如果不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问题尤其是网络游戏成瘾问题在法律层面作出严格干预和矫治,将影响一代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家庭、社会、国家和民族的危害不容小觑。
未保法修订草案第5章“网络保护”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防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第58条关于培养和提高网络素养、第60条关于企业责任、第64条关于网络沉迷防治制度、第65条关于网络游戏管控制度等的规定,体现了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立法导向,明确了基本要求。但是,刘修文委员表示,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些规定还比较笼统、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研究借鉴国内外经验做法,进一步强化网络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和家长、学校、老师以及政府部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
刘修文委员提出,其一,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对网络游戏的管控。建立严肃严格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在草案第65条增加1款作为第2款,即:“国家建立专门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对网络游戏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根据不同分类内容的健康度水平,设定合理的发行对象年龄。”将草案第65条第2款作为第3款,并补充规定:“对含有暴力、色情等可能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以及恐怖、血腥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注册、登录及使用,禁止向任何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提供。”他建议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其二,进一步强化和明确网络游戏相关企业的责任,并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草案第60条关于游戏开发商、服务商、网络平台等相关企业的责任,例如企业的内容审核、平台管理责任等,最好以条款列举的方式细化企业的主要责任。其三,进一步强化政府的规则制定、监督管理责任,细化网络沉迷防治制度。进一步明确和具体化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以及适度惩戒责任。进一步突出和加强对重点群体的关注。例如,加强对留守、流动、残疾、困境等未成年人中特殊群体的网络保护;强化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对未成年网络使用者的管理监督职责等。
将网络直播短视频纳入监管范围
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这是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期盼和呼吁。
吕薇委员说,建议增加规定,将对未成年人影响重大的短视频纳入本法监管范围。将第65条第1款修改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短视频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