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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2019-10-25 09:56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于潇)“实践中,有的基层检察院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履行主导责任要求高、担子重。其实不然,检察机关通过履行主导责任,既确保及时有效惩治犯罪,又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推动化解双方的矛盾和对立,促进社会和谐。”对于社会关注的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责任这一话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给予了介绍说明。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希望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更好地承担起主导责任。“确如代表所言。”苗生明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十分典型的以检察官主导责任为基础的诉讼制度设计。这里的主导责任,是与以庭审为中心、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优质高效办好案件。
  根据规定,审查起诉阶段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很重要的一环,犯罪嫌疑人通过自愿认罪、量刑协商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此外,在审判阶段,法院也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制度设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赋予了更多的责任。
  在工作中,如何体现这个“主导责任”呢?苗生明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是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实践中,大部分认罪认罚案件是检察机关通过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
  二是提出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或者重大案件听取意见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向侦查机关提出开展认罪认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促使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认罚。
  三是开展平等沟通协商。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权利告知,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主动与辩护律师进行沟通,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自愿认罪认罚。
  四是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经过平等沟通协商,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确定刑种和确定刑期的量刑建议,由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
  五是积极做好被害方的工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负有听取被害人意见的义务,应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谅解,并将和解调解、赔偿情况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积极协调申请司法救助。
  六是对案件进行分流把关。一方面,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作出不起诉处理,推动实现实体从宽和审前分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充分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就案件适用的程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一致,由其在具结书中确认,从而推动实现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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