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追赃:中国反腐败斗争的关键组成部分(2)
就追赃而言,主要做法有五种:一是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这是整治跨国犯罪的必然产物,截至2018年9月,我国共与加拿大等44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标志着我国追赃工作已达到广泛撒网、定点收网的高格局;二是境外民事诉讼。涉案资金的外流是启动境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其目的是追回外流资金,减轻损失;三是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退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积极退赃可宽大处理,从根本上提高犯罪嫌疑人退赃的积极性,有效减少公共资产流失;四是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五是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它强调尊重资金流入国的相关法律,实际上是平等的国际治理格局的具体体现。 以“猎狐”“天网”行动为抓手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实践 我国进行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践主要是连续多年开展的“猎狐”行动和“天网”行动。 “猎狐”行动本是打击虚假信息诈骗活动专项行动的代号,为遏制腐败犯罪国际化趋势,开展跨国追逃追赃工作,全国公安机关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和公安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天网”行动进行工作部署,由公安部牵头深入推进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的“猎狐”专项行动。2014年,在“猎狐”行动中,通过国际司法协助和统筹各种手段缉捕贪腐分子,从69个国家和地区抓获犯罪嫌疑人680人。2015年,通过“天网”行动、“猎狐”行动、红色通缉令和中法引渡条约,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开展追击工作,进一步追捕贪腐罪犯;2016 年,“猎狐”行动的重点是对贪腐犯罪人员进行精细化打击,追回经济犯罪人员951 人;2017 年,“猎狐”行动推进“信息化导侦数据化实战”,通过国际合作展开对犯罪分子的进一步追捕工作,截至2017年12月,追回赃款14.82亿元;2018年,“猎狐”行动将重点放在公安部、各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境外追逃追赃工作等反腐专项活动上,挽回经济损失6000万元。 在“猎狐”行动开展的同时,我国积极展开“天网”专项行动,为我国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添砖加瓦。自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底,我国已从12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外逃人员4833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995人,“百名红通人员”54人,追回赃款103亿余元。 审时度势,积极应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 可以说,上述累累硕果,对于未来我国沿着这个大方向积极深入拓展,打好反腐攻坚战,都具有标本意义。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指出:“党中央把反腐败追逃追赃提升到国家政治和外交层面,纳入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也强调:“不管腐败分子逃到哪里,都要缉拿归案、绳之以法。”面对狡猾的腐败分子,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亮铁腕、出重拳,腐败分子跑到哪儿,数数之罟就铺到哪儿,内堵外追,前跑后追,形成了预防与治理并重的持续型反腐败新模式。 面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所取得的靓丽成绩,我们应时刻保持清醒与理智,绝不能因此蒙蔽了双眼。应当清楚地认识到反腐败斗争是一项系统性作业,不可能一劳永逸,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更是任重道远。要想完成从现阶段反腐工作的压倒性胜利到下阶段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转变,中间还有诸多困难需要克服。例如我国与某些国家的反腐合作仍停留在互相提供证据和审批追捕等较为粗浅的层面、由于意识形态的差异而难以在引渡等程序适用上达成共识、法律未对区域反腐合作进行相应设计等。反腐败斗争是一场持久战。面对夺取反腐败斗争全面胜利的漫漫长路,我们必须秉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有腐必究、有逃必追,不惧艰难、一追到底”的强讯号,审时度势,根据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积极应对反腐败追逃追赃领域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举措和机制取得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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