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一科长因贪污、滥用职权获刑(2)
2019年1月,朱某被抓获归案,其交代了葛某收受贿赂违规为其办理贷款担保的犯罪事实,葛某随即被淮安区监察委留置。据葛某交代,在当上担保公司总经理之后,一边收受贿赂,一边给企业老板大行“方便之门”,在办理担保时给予他们特殊照顾。同时,葛某置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于不顾,利用闲置资金直接借款给个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至于公司运营上的风险分析、风险识别、风险评估等工作葛某根本不去考虑,用他自己的话说“没有不敢做的担保”。 身犯两罪被判刑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07年至2012年间,葛某在担任财政局企业科科长兼担保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万元。明知他人材料造假,仍违规办理贷款担保,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于葛某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是定滥用职权罪还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葛某任职的担保公司虽是政府为企业融资服务的财政全资的担保公司,但是其成立之后即独立自主地对外开展公司经营业务,属于独立的国有公司。葛某虽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任命为涉案国有公司的总经理之后,亦具有了国有公司人员的身份。因此,葛某作为国有公司的总经理,滥用公司授予的相关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9年8月29日,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主动退出的人民币2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葛某认罪悔罪,未提出上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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