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将施行新条例(3)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约谈制度”,提高了处罚标准,加大了处罚力度,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 《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对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持续下降或者未完成秦岭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负有秦岭生态保护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机构的公职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比如“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造成秦岭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等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孙立昊洋 《法治周末》记者 马金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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