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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后,后续证据质量怎么提高

2019-10-19 18:14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报讯(记者简洁)“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发现,2017年至今,办理的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占不批捕案件的七成左右,后续的证据质量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胡静介绍,如今这一问题已经找到了解决之道,该院专门建立完善针对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的受理前甄别、过滤、引导、跟踪机制。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办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案件时,有时存在未补充相关证据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况。为了确保案件质量和后续程序的顺畅,尤其是保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朝阳区检察院在与公安机关沟通协商后,建立了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双审核”模式,即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前,对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进行审核分流,针对前期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交由办案部门对是否已经补充关键性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对未补充关键性证据的案件不予受理。
  在完善审查工作的同时,朝阳区检察院还在实践中进一步强化不捕案件的引导侦查工作:针对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者同一案件中未予认定的同案人员、事实或者罪名,认为有继续侦查可能的,向侦查机关制发《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查移送证据,并视情况与侦查机关进行当面沟通,加强补充侦查提纲说理,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规范、积极、全面补充调取证据,提升补充侦查质效。
  在办理钱某涉嫌骗取贷款案的过程中,公安机关首次报送朝阳区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在案证据能够证明涉案部分贷款人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贷款后逃匿的行为,但由于作为银行个贷客户经理的钱某与当时到案的部分贷款人均不直接接触,无法证明其参与共谋和收受好处费,且钱某始终对上述行为予以否认,因此作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追查相关证据。
  “其间,我们和公安机关就补充侦查进行多次沟通,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朝阳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助理沈逸介绍,后来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到了关键证据,并获得了同案犯证明钱某收取好处费的供述,对该案进行了二次报捕。检察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后经审查以钱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处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据统计,2018年以来,该院案管部门登记的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中,经办案部门承办检察官审查,仅有4件5人因为未补充实质证据而不予受理,切实发挥了对证据不足不批捕案件后续证据收集的监督作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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