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措置到契约:社会保障法的新发展(2)
正如菊池教授所言,社会保障法这一部门法学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既具有技术性特征,也具有法的规范性特征。而我国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目前过于侧重于技术性方面,而规范性研究相当薄弱,也就是说,社会保障法学的理论基础研究还相当不足,社会保障法学甚至在国内很难称得上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其在大学的法学教育中经常与劳动法同讲,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学学者寥寥无几,社会保障主要是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的研究对象。在这种状况下,引进他国的优秀研究成果,出版介绍他国的社会保障理论与改革动向、最新判例研究的作品,兼顾社会保障的技术性与规范性的双重特征,对于我国建立起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显得尤其重要。 (作者单位:商务印书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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