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宿城:自行补充侦查改变案件定性
正义网讯(通讯员王晓红 蔡楠 臧宏年)因感情纠葛,趁被害人不在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其衣物,引起大火烧毁屋中物品,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梁某移送审查起诉。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侦查机关定性不准,通过自行补充侦查,以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三年。 犯罪嫌疑人梁某与魏某起初都有各自的家庭,二人相识后双双抛弃各自的家人、孩子,生活在了一起。2018年10月,梁某因与魏某发生矛盾,欲找其理论,进入魏某家中后却发现魏某不在家。梁某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魏某衣服,并将点燃后的衣服扔在堆放有易燃物品的布质沙发下,随后引起大火。经鉴定,魏某家损失价值8000余元。 今年4月,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向宿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勘验检查不规范,制作勘验检查笔录不全面,对放火现场的周围环境未予勘验,对作为关键证人的消防队员未谈话、消防出警记录未调取,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定性。梁某实施点燃衣服泄愤的方式是否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是本案定性的关键。该院随即决定对公安机关遗漏的侦查事项展开自行补充侦查。 侦查中,办案检察官首先到被害人家中走访,查看了周围邻居房屋方位、与被害人房屋距离、周围电线位置等情况,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住房密集的住宅小区,电线电缆较多,且分布杂乱;补充了参与扑救的消防员证言,证实了案发时火势较大,扑救用时一个多小时,如扑救不及时周围居民房屋也有被烧毁的可能性。 至此,检察官对该案定性有了进一步确信:梁某为报复他人,在居民聚居区内实施放火,足以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涉嫌放火罪。因此,该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梁某,并对其以放火罪提起公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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