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公交“咸猪手”的噩梦开始了
10月15日上午,上海公交“咸猪手”第一案开庭,在地铁上连续对女性乘客伸出黑手的被告人王某某,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罪名是强制猥亵。 从8月底,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强制猥亵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批准逮捕引发舆论关注,到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6个月有期徒刑,人们期待已久的“咸猪手”入刑终于成为了现实。 公交“咸猪手”是女性的噩梦,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到底有多严重呢?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人们的认识始终停留在“无法可依”的层面上。在公共汽车、地铁上猥亵女性一直被认为是性骚扰,而性骚扰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就无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公交“咸猪手”只能采取批评教育的方式,最多是进行治安处罚,而真正追究“咸猪手”刑事责任的,上海的这个案子的确是第一例。 此案中适用的罪名是强制猥亵。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且在公共场所犯以上罪行的,属加重情节。根据公诉机关对王某某在地铁上犯罪情节的具体描述,以强制猥亵罪判处其6个月的有期徒刑,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公交“咸猪手”不仅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也有损法律的尊严。但一直以来,这种现象却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根本原因还是在于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把这种行为上升到触犯刑法足以追究刑事责任的高度。 事实上,公交“咸猪手”绝不是一件小事。有研究表明,很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骚扰他人的人,并不是偶尔为之,而是惯犯,他们把这种行为作为一种寻求刺激、满足变态心理的方式。对这种人不是简单的批评教育就能够改好的,只有用刑法的威慑力才能让他们有所收敛、心存顾忌。 公众对公交“咸猪手”现象一直深恶痛绝,只是苦于没有有效遏制的办法。上海司法机关依法严惩公交“咸猪手”,体现了司法机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人民司法精神,同时也给这种丑恶行为树立了司法标杆,用司法判例警示所有心怀不轨者: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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