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保护再升级:新条例出台 违建最高罚两百万(2)
在秦岭范围内,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核心和重点保护区禁止开发房地产 值得一提的是,新条例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均被划为禁止房地产开发区域。 新条例中明确,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规划审批规定中,取消了此前上下级审查审批的程序,统一由省级行政部门编制。 其中规定,涉及秦岭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专项规划由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编制,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按照规定,专项规划包含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水资源保护利用专项规划、水土保持专项规划;天然林保护专项规划、湿地保护专项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旅游专项规划及其他需要编制的专项规划。 此外,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逐步实行多规合一。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以及按照专项规划进行的资源保护、利用、开发等项目,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依法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根据新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核心保护区及重点保护区禁止房地产开发,在一般保护区进行房地产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新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违法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核心保护区不得进行与生态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重点保护区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一般保护区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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