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立法明确教育惩戒权 老师可责令学生站立慢跑(2)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告诉北青报记者,教育惩戒立法的必要性是很明确的,但需要对校园安全条例与教育惩戒规定在概念上加以区分。《条例》中“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不良行为,是作为可能诱发校园安全问题被考虑进去,但这些行为的违规程度亟待进一步的清晰界定。 在教育惩戒方式层面,《安全条例》明确规定,“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以及“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储朝晖研究员表示,“对惩戒与体罚作出明确区分,是必要的;不能对学生进行体罚,更是毫无疑问的;而惩戒好比一把高悬的剑,有威慑的作用,却不一定要用这把剑去刺谁。”“如果能使用其他方式解决学生存在的问题,何必要使用惩戒呢?不同的老师有不同的教育智慧。”储朝晖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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