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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援助“全覆盖”视角审视值班律师制度

2019-09-25 13:4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刑事诉讼法第36条正式确立了值班律师制度,同时也扩大了试点中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即由“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扩大至“所有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被追诉人”。 
  当前,学界与司法实务界主要是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研究与探索,这些成果集中于值班律师的法律定位、值班律师的权利与职能、值班律师的准入机制以及质量管控机制等。然而,从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已覆盖至所有的被追诉人,这就意味着值班律师制度不再仅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项配套措施,更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言之,由于我国传统的法律援助制度范围狭窄且因通知、指派流转程序而无法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所以,为了弥补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加强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立法将值班律师制度确立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由此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纵观域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做法,值班律师制度同样是作为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而确立与发展。英国是最早实行值班律师计划的国家,值班律师计划是该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分支,主要由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和法庭值班律师计划组成。在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中,所有的犯罪嫌疑人都享有获得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咨询的权利。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制作值班律师值班表,以确保任何时候都有值班律师前往警察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在日本,其刑事诉讼法规定国选辩护人只适用于被告人,而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疑人来说,辩护权的行使受到极大的限制。对此,日本的律师界开展了值班律师活动,以填补法律援助制度立法的不足。根据日本司法实务及部分律师会制定的规则,值班律师须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以内与被疑人会见。在加拿大,任何被追诉人都有权获得值班律师的帮助,而不受罪行轻重以及经济状况等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加拿大的值班律师分为三类:电话咨询值班律师、法院值班律师以及其他类型的值班律师。电话咨询值班律师主要的工作是24小时全天候接听被追诉人的电话,及时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由此可见,值班律师制度普遍具有两大显著的特点——普遍性与及时性。 
  要有效运用值班律师制度,就必须重视值班律师普遍性与及时性特点的发挥。首先,关于值班律师的普遍性,新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使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的范围得到最大限度的扩展,当前的值班律师制度满足了普遍性的要求。其次,关于值班律师的及时性,立法尚未对其进行明确规定。一直以来,值班律师的及时性没有得到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关注,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我们惯于将值班律师制度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的配套措施。具体来说,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公安司法人员与被追诉人处于一种“合作”的状态,被追诉人通常没有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急迫性。此外,认罪协商程序自审查起诉阶段时起,值班律师的介入也以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为前提,且旨在帮助被告人了解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提供程序选择建议、见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因此,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值班律师在侦查阶段,甚至审查起诉阶段通常无及时介入的必要性,更多的是等待检察机关通知其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与程序见证。但是,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背景下,值班律师作为特殊的法律援助形式而存在,有必要着重探讨值班律师介入的及时性,尤其是在不认罪案件成为值班律师面临挑战的新领域。不认罪案件与认罪案件在办理模式、运作情况上存在明显差异,拥有自身显著的特点。一方面,公安司法机关与被追诉人处于“对抗”状态,有可能引发非法取证、超期羁押等问题。另一方面,被追诉人在不认罪的情况下,往往需要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故其对于法律帮助的需求性会更强。所以,在不认罪案件中,我们更需要强调值班律师及时、有效地参与,以期快速打破侦查程序的封闭性,及时发现、防范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从而促进侦查合法性的提升,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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