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实践优势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2)
建立介入效果的评估机制。通过建立、完善客观而适宜的评价标准来衡量检察官的介入工作,既符合捕诉一体模式下员额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也是督促检察官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有效途径。评价标准应以办案效果为重点,服务于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检察官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开展介入侦查工作,只要能实现个案的引导侦查取证和诉讼监督目的,就无须追求形式上的机械固定。因此,笔者认为介入成效的标准应以案件的裁判结果为主要依据,而不宜对具体的工作形式进行格式化要求。简而言之,案件起诉指控的事实得到判决的支持,定案的证据得到法庭的采信,即可说明检察官较好地完成了工作,实现了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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