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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先民后刑中止执行 有效维护民企权益(2)

2019-09-20 10:0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同时,办案组经调查发现,除乙房产公司以外,其余被告均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乙房产公司的财产已被查封,即将公告拍卖,公司运转困难。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全案查实虚假诉讼情况后再行处理,会旷日持久,乙房产公司将受到极大讼累,并产生更大的运营风险,对保护民营企业极为不利。 
  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秀洲区检察院根据现有证据,于2017年12月15日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法院在审理程序上违背了调解应当自愿合法及不能非法剥夺当事人诉权的基本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93条之规定,建议秀洲区法院自行审查本案,先行中止本案执行,撤销本案调解书;涉嫌刑事犯罪及律师执业违法违纪等事实另行调查,从而尽快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监督结果】 
  秀洲区法院经审查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认为原审中乙房产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理乙房产公司与他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审调解协议违反了自愿合法原则,依法应予撤销;并认为原审原告明知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提起诉讼,违背了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不应支持。 
  2019年6月25日,秀洲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相关刑事部分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作者单位: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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