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图①:检察官办案组讨论案情 图②:检察官办案组用无人机航拍的非法采矿现场图 图③:庭审现场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与儋州市某镇一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50亩土地作为黑山羊繁育场地。该公司承包土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擅自开采国家矿产玄武岩并向外出售,已开采矿产品价值达人民币1650168元,情节特别严重。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杨某随后被送交监狱执行刑罚。海南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承包地上因非法采矿遗留三个石坑,三坑面积共17903平方米,严重破坏了土地资源,且积水较深,存在人畜溺水的安全隐患。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因非法采矿致使地质环境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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