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特别是假以职业的便利,使得这类犯罪的隐蔽性更强——
为孩子筑起防性侵“安全门”
佟丽华
苑宁宁
徐静超
门诊问题:
为何要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与地方探索有何不同?建立信息库时应重点关注哪些方面?信息库应该在多大范围内公开?
门诊专家:
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佟丽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苑宁宁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检察官 徐静超
专家观点: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再犯率高的特点,从更全面、更深入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看,建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查询和从业禁止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全国性的信息库可以在更高级别公开查询并限制相关人员的职业,威慑力较地方规定更大。
◇要注重对数据库的及时更新和衔接,实时跟进,否则无法做到全覆盖;对查询范围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原则上是接触或者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注重平衡性侵涉案人员的就业权,妥善考量信息库限制就业的范围,紧密限制在密切接触儿童的行业或单位中。
◇专家建议,信息公开的程度可以分为三个不同层次:一是在司法机关、政府机关内部公开;二是向所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关的行业公开;三是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完全公开。
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五年改革规划中的46项任务之一。目前,多地检察机关已对该制度展开了探索。不仅如此,在顶层设计上,也有相关部署。近日,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表示,检察机关将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推动形成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入职查询和从业限制制度。
“这有助于弥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空白,是最高检在现有立法政策背景下的一个重要探索。”近日,受访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全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可以吸取地方的一些经验,对查询范围、查询机制以及查询权限等要进行合理的规定,同时也要注重平衡性侵涉案人员的就业权。
多地探索建立涉性侵害未成年人者从业限制制度
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具有极高的再犯可能性,特别是假以职业的便利,使得这类犯罪的隐蔽性更强,虽然此类案件在总体数量而言不多,但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此类案件仍需要重点的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