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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低息贷款诱人抵押汽车 上海首例汽车抵押套路贷案宣判

2019-09-13 18:2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上海9月12日电(通讯员周峰)日前,由上海市青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汽车抵押套路贷”案宣判,主犯蔡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另有多名同案犯正接受司法机关处理或已被列逃。 
  经审查,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在本市猖狂实施多起“车贷型套路贷”犯罪:以汽车抵押贷款为名,实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被害人车辆并销赃牟利。截至案发,其已成功销赃12辆汽车,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余万元。 
  低息贷款迷惑被害人 
  根据该案10余名被害人的陈述,其皆因急需资金周转而落入蔡某精心设计的“陷阱”。他们或通过广告牌、小卡片,或通过注册网贷平台、朋友介绍等方式,与财庆金融公司的蔡某取得联系。其后,蔡某声称可办理低息汽车抵押贷款、快速放款,并提供上门服务,对被害人车辆进行评估。 
  评估当天,蔡某带着几个手下来到与车主约好的地点,根据车辆价值与车主商谈贷款金额和利息。因蔡某收取的利息通常在1分到2分,属于低息贷款,且在车辆抵押期间,车主仍可支配、使用车辆,故蔡某“放贷”的金额往往低于被害人车辆实际价值数倍。
  利息优惠、不押车子,加之急需资金周转,车主一般当场就和蔡某签订了合同。具体包含一份抵押借款合同,一份车辆借款估价单,一份全权委托书。 
  其中,借款合同上除了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内容,还用一行小字注明了违约条款,在甲方单方认为该车辆存在灭失风险,或逾期行为将危害其资金安全,或GPS异常等情况,财庆公司有权对该车辆进行变卖,实现抵押权。全权委托书载明,车主本人委托财庆公司到车牌所在地办理车辆抵押,盖抵押章的相关事宜,如逾期还款,则委托财庆公司全权处分抵押车辆,包括但不限于买卖、租赁等。 
  醉翁之意在“套”车 
  案发后很多车主回忆,当初签订合同时只有车主自己签名,蔡某并未在上面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有的车主签好字后甚至都没有收到过合同副本。蔡某的理由是,全套合同材料要拿回公司盖章、存档,但此后便再不见合同的踪影。 
  同时,蔡某还会以审核车辆信息为名义收取车辆产证、行驶证、备用钥匙,以及车主身份证等原件。车子还要在车主回避下安装数个GPS以随时被蔡某掌握行踪。一切手续完成后,借款通常会在合同签订后的几个工作日内打给被害人。 
  一般的“高利贷”希望借款人能尽快还款,而“套路贷”不仅不着急,还故意拖延。根据被害人陈先生陈述,其在约定期限前几天就通过微信转账把利息给了蔡某,可是蔡某迟迟不收款,打电话始终无人接听。有的被害人甚至找了蔡某半个月也不见其踪影,最后等来蔡某一句:“我都不急,你急什么?”。蔡某千方百计虚构各种理由肆意制造、单方认定借款人违约假象。 
  之后,迎接被害人的就是车辆突然消失。被害人急忙拨通有备用钥匙的蔡某电话,对方声称:“你的利息超过期限仍未支付”“我这里收到GPS报警了,说明你私自拆卸了GPS”。违约的后果就是蔡某直接将车子开走进行处置,这些车辆统统在被窃走当日就转卖给一家二手车行变现。
  此后,蔡某的电话再也打不通。如果蔡某“大发慈悲”接了电话,一般是“狮子大开口”要求车主以远高于抵押款的价格赎回车辆。至此,这些被害人才发现,从一开始蔡某的目的根本就不是什么利息,而就是要套走自己的车。 
  狡诈罪犯不认罪 
  蔡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提出对方违约在先,自己处分车辆在后,并不违法的辩解。检察官充分审查该案相关证据后,认定蔡某以办理车辆抵押借贷为名义,故意与被害人签订内含违法、损害被害人利益条款的车辆抵押合同,骗取被害人身份证原件、车辆产权证等重要材料及车辆的备用钥匙,在车辆上加装GPS,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再将车秘密开走进行处分,从而实现侵占被害人财产的目的,属于“套路贷”。同时,蔡某的核心作案手段是秘密窃取他人车辆后销赃,其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有别于被害人因被骗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诈骗罪,故本案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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