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官网截图。
11日,峨眉山景区管委会在其官网发布了《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的通知》,通知称,为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对喊客拉客等违规违法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喊客拉客发现三次以上,将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非法运营将被扣押车辆,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将被责令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明码标价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依法吊销其导游证。
自通知(规定)发布之日起,峨眉山市会将所有涉及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人员纳入诚信体系,将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类经营活动及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党员、公职人员违反规定的会依据党纪政务规定给予从严处分。(冯粒)
附规定全文:
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峨眉山文化与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破坏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喊客拉客或拦车追车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运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导游人员私自承揽业务、诱导消费的;
(六)车辆在景区主要道路或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的;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喊客拉客或接受违规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喊客拉客、拦截、追撵车辆或强登、扒乘机动车喊客拉客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警告或200元罚款;对喊客拉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分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罚款。
第四条 从事非法运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扣押非法运营车辆,并对非法经营者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宰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返还消费金额并3倍赔偿消费者;同时,没收经营者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条 不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景区旅游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