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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梁换柱,医院POS机成了他们的“提款机”(2)

2019-09-02 13:2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公司、单位的管理漏洞,采取更换POS机的方式窃取医院诊疗收入,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人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要证据确实充分,不认罪、不交代动机并不影响定罪。”办案检察官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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