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集萃|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衔接工作适用法律条款
咨询类别:刑事执行检察 咨询内容:《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没有向刑满释放人员居住地公安机关送达释放证明通知书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请问适用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咨询人:云南省永善县检察院 曹柱) 解答专家周慧: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做好看守所、拘役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时衔接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03〕36号)中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看守所、拘役所必须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在看守所、拘役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刑满释放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2005年3月16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看守所、拘役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衔接工作的通知》(公监管〔2005〕39号)再次强调这一规定(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03-08
- 为辖区无证摊贩开绿灯 这场街角巷落的微贪腐案尘埃落定 07-07
- 侵华日军“513”部队首被发现 日本老兵:主做细菌研究 06-03
-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晓建被开除党籍 04-16
- 宠物殡葬行业问题多 宠物墓地回避是否有资质问题 04-13
- 香港各大政团社团一致谴责激进示威者围堵香港中联办暴行 07-22
- 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抓紧抓实 05-30
-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12-29
- 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23
- 步长董事长女儿花巨资上斯坦福?董秘:以公告为准 05-03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