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新规:占耕地建房需缴税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税,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8座9座小型客车通行费将减少,山东规范煤矿冲击地压防治……9月,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全国性法律法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6章、共44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条例》明确了制定重大公共政策措施、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五方面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允许决策机关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二是细化了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程序。《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适用情形及具体要求,如规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决策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组织风险评估。《条例》明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为必经程序,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启动、公布等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程序。《条例》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四是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条例》规定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对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倒查责任并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耕地占用税法9月1日起施行 占用耕地建房需缴税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正式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 三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9月起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将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19年9月1日,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据介绍,这3部《反垄断法》配套规章确立了普遍授权原则,市场监管总局主要负责查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案情较为复杂,在全国有重大影响,以及其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案件;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案件。另外,3部规章均建立了备案、报告及监督制度,对违法行为的发现途径、书面举报的要求、委托调查、协助调查、公示等作出了统一规定,对相关规章的衔接问题予以明确。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共36条,对授权与管辖、垄断协议认定、立案、调查、豁免、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宽大处理、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予以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共39条,对授权与管辖、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及正当理由、立案、调查、备案、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恢复调查、处罚、公示等实体和程序内容予以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共25条,对授权与管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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