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屡遭破坏、景区环境质量下降等问题仍然突出(3)
据四川成都一景区负责人杨先生介绍,旅游法未明确执法主体,不够细化,管理起来有难度。遇到不文明的行为,他们只能制止。“无论是旅游法,还是治安管理处罚法,都没有说谁来处罚,损毁到什么程度处罚多少。” 由于我国专门针对旅游资源保护的法律尚未出台,目前执法的依据分别有《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单项旅游环境资源保护法。此外,在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中也有部分规定。 湖南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员认为,上述法律法规,分别对应不同的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职责交叉并且缺乏调节机制,分权体制问题突出,使得管理难以实施。“事实上,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才是保护管理旅游资源的重要措施。” 《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44条明文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南昌一景区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一些当场被抓住现行的恶意破坏公共设施的行为,保安人员对其最重的处罚就是将破坏者送到当地派出所。“尽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早已写入刑法,在理论上无论是造成名胜古迹严重损坏,还是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抗拒他人制止的,都达到了入罪的门槛。但在实际中,对于破坏景区的刑事追责,却形同虚设。” 一名游客因怀疑贵州龙洞景区景物是人工做成,竟用脚踢方式,将一根生长了上亿年的小石钟乳踢断,被监控全程记录。最终景区对这名游客仅处以5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前述那名在甘肃文县天池景区内游泳的游客,仅作出书面道歉和保证。 有专家对我国旅游资源保护进行了分析,认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立法的滞后和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专门的旅游资源保护法,针对少数民族文化旅游、温泉旅游、生态旅游等专项旅游资源的保护方面存在立法空白;二是已有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重叠,可操作性和技术性较差,而条块分割和多头管理,造成政策法规实施中权限不清、责任不明晰;三是处罚力度不够,人们破坏资源获取的利益远大于接受处罚的损失,导致法律本身无法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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