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遗体捐献不能操之过急,以免架空"逝者权利"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8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时,草案三审稿中这一新增加内容引发热议,多位委员提出是否将这个内容上升为法律要慎重研究(8月27日《法制日报》)。 有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器官移植,但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器官的公民却很少,这与“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及对遗体捐献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关。此次民法典草案三审稿增加“生前未反对捐献遗体,死后近亲属可共同决定”的内容,对于增加遗体捐献个案数量,自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死后捐献遗体,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其积极意义自不需赘言。但对于自然人来说,遗体不等同于遗产,遗体不是一般的物,就算是死者的近亲属,也没有任意处置死者遗体的权利。为了鼓励公众进行遗体捐献,为了增加遗体捐献个案数量,让近亲属决定是否捐献死者遗体,或可能是为了“目的正义”而罔顾了“程序正义”。 我们要看到,很多自然人在生前根本就没有机会表示是否愿意捐献遗体。很少有人会当着病人面谈论遗体捐献,哪怕大家都知道病人将不久于世,在我们的社会文化里,这是一个禁忌和避讳的话题。因此,很多人生前没表示过不同意捐献,是因为根本就没有考虑过这件事,而当他们死亡,其很可能不希望遗体捐献的意愿就被排除了,这无疑是对其权利的忽视。只要自然人在生前没有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其近亲属就可以对其遗体任意处置,这样规定不免会架空自然人处置自己遗体的权利。 是否捐献遗体,还是要尊重自然人的意愿,其他人越俎代庖多有不便、不妥,甚至不应该。对此,应当需要有明确的捐献意愿,比如形成书面形式或其他有效的遗嘱形式。鼓励自然人生前确定捐献意愿,需要相关部门加大宣传教育,让更多的人变革观念,这才是可为之道。 鼓励公民进行遗体捐献不能操之过急,更不能强人所难,“强死者所难”。死者为大、死者为尊这样的传统观念客观存在,也应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如何通过精神鼓励、物质激励的方式让更多公众愿意死后捐献遗体,而不是通过“压缩”公民的处置权利来达到目的,这考验的是相关方面的法治素养、教化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我们还是应该期待对这一问题更有智慧,且不背离法治精神的解决办法。(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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