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吃人”背后有双重警示意义
保健品销售人员郭某让身患多种疾病的王阿姨在一天内服用3000毫升保健品,在连续大量服用三天后,王阿姨因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8月27日《北京晚报》)。 一般情况下,服用保健品多是干花钱无效果,或者是服用以后不但对身体没有好处,反而会带来很多副作用。但是因为大量服用保健品而导致当事人猝死,同时保健品销售人员也被判刑的案例,却少之又少。但正是因为少,才更加具有警示意义,而且是对保健品的消费者和推销人员,都具有警示意义。 从事件的性质来看,消费者属于受害人,值得同情,但值得反思的是,如果我们能够对保健品多些科学理性的态度,能够对疾病、健康、生命多些客观理性的认识,也许就不会被保健品推销人员牵着鼻子走,不会引发猝死悲剧了。 案件经过当地法院的审理,认为当事人的猝死和保健品推销人员过度诱导、劝说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最终判决保健品推销人员郭某有期徒刑二年,这对保健品厂商、推销人员也是一种警示。如果只顾自身利益,只想着多赚钱而置他人利益,甚至置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于不顾,那么严重的后果自己也要兜着走。 尤其是,很多过于相信乃至迷信保健品的消费者,本身就罹患一种或多种疾病,如果过量过度服用保健品,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身体的疾病加重,从而引发严重后果。对此,保健品生产厂商和推销人员必须给予关注与重视。 保健品是给人吃的,但是现在反而成了“吃人”的保健品。一起案件的背后,应该引发社会各界必要的反思与警醒。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不但应该要求保健品生产企业在保健品的外包装上标注“保健品不是药品”的提示语,而且对于保健品厂商的市场营销行为,对保健品推销人员的推销行为也给予生命健康角度的、专业和必要的引导、规范和整顿。(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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