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坚持客观公正立场抗诉一量刑畸重贩毒案(2)
激烈交锋,抗诉终获法院支持 5月30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在苍南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浙江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胡涛出庭履职,发表支持抗诉意见。 法庭上,检察机关认为,客观性证据及徐某供述、相关证人证言表明,徐某是从2018年初受指使参与到陈某的贩毒活动中。当时,陈某丈夫因贩毒被判刑,陈某因涉毒使用银行账户受限,且身患癌症。在此情况下,陈某进行贩毒行为需要找到代理人,徐某受陈某利用参与贩毒的可能性较大。 胡涛向法庭展示了审查中获得的新证据,通过全面审查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讯记录,以及提审讯问徐某等,认为虽然徐某有联系皮某、账户流转毒资、收取毒品等积极主动行为,但客观性证据表明其基本是在陈某指使下进行,徐某在贩毒活动中处于从属、服从主犯陈某的被支配地位。综上,支持认定徐某为从犯,一审判处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属判决畸重。 同时,庭审过程中徐某再次翻供,称所有讯问笔录自己都没有认真阅读,自己并未承认过贩毒,辩护人也以同步录像表明徐某没有供述贩毒、手机等客观性证据可能受污染等,作无罪辩护。胡涛作针对性答辩,围绕讯问录像表明过程合规合法、笔录有徐某多次修改、微信聊天和通话记录多处显示徐某明知贩毒、在拿取毒品中有异常行为、提取扣押手机程序合法等,展开了激烈交锋,认为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予以驳回。 7月22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召开审委会审议徐某贩毒案,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黄生林列席,并发表了支持二审抗诉意见等意见,得到了法院审委会认可。 7月23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伙同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徐某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她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温州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及浙江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决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原判决未认定徐某构成从犯并导致量刑过重,依法应予纠正。 据此,浙江省高级法院以贩卖毒品罪,终审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徐某从小时候亲人涉毒而痛恨毒品,到成人后参与贩毒,值得惋惜和反思。希望徐某能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得知这一判决结果后,现已转岗到浙江省检察院第九检察部、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胡涛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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