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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二次修订 贯彻"四个最严"原则

2019-08-27 14:31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本报北京8月26日电 (王比学、易嘉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资源税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介绍,此次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坚持问题导向,回应社会关切,坚决贯彻“四个最严”的原则。
  袁杰表示,对于药品应该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以保护老百姓的利益。药品管理法从5个方面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一是综合运用多种处罚措施,包括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期限内不受理许可申请、从业禁止,行政拘留措施等。二是大幅度提高罚款额度,对生产假药行为的罚款额度由原来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提高到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并且规定货值金额不足十万的按十万计算。三是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处罚到人。四是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原则。五是监管部门在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分。不作为的要严格处置。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常用药、急用药短缺的问题。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专章规定了药品储备和供应,提出了标本兼治、多部门协同的要求。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介绍,除了在临床急需的用药方面优先审评审批外,还规定了药品储备制度,建立药品供求的监测体系,完善短缺药品管理,明确企业药品生产保障供应的主体责任,加强药品保障。同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物创新,以满足人民群众的用药需要,国家药监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快审评审批的举措,极大地调动了药品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于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袁杰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回应了老百姓的关切,原则是从境外进口药品必须要经过批准,这不等于降低处罚力度,而是从严设定了法律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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