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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19第二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件(2)

2019-08-27 14:12来源:中新网浏览:手机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2019年4月,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八、山西荣华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安宫牛黄丸具有清除血栓,软化血管的功效”“救急症于即时,挽垂危于倾刻”等内容的处方药广告,表示功效和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6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5万元。
  九、山西易联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含有“推荐榜,用户名,投资金额,赚取收益”等内容的广告,未对风险责任承担进行提示或警示,并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2019年1月,原太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店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十、辽宁沈阳皇姑国防医院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独有的2项国家专利技术‘AMI腺体免疫再建疗法’和‘RFA可视针孔超微创技术’”“一次性治愈不复发”“无一人复发”“254631例患者康复”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的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以及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信息均与实际情况不符,且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验证,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19年6月,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8万元。
  十一、吉林长春圣安疼痛病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自有网站发布含有“治疗后效果显著,心脏病无需再用支架,彻底消除心肌梗死危险”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19年1月,原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道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万元。
  十二、上海中大肿瘤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含有“质子重离子中心,上海中大肿瘤医院”“靶向治疗……改变生活质量,生命延长5-15年”等内容的广告,该广告中存在虚假内容,且对医疗效果作出保证性承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等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2019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48.11万元。
  十三、上海璟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平衡荷尔蒙调节亚健康延缓衰老!软化结节、激活细胞,预防及改善多种高发病症!特别针对:失眠、头痛,甲状腺结节、乳腺增生…等问题,有非常显著的改善!”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并非医疗机构,而其发布的上述内容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医疗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19年7月,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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