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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充当"中间商" 因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刑

2019-08-24 14:1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武汉8月23日电(记者周晶晶 通讯员王丹)为挣点快钱,在校大学生陈某通过网上联络,当上了售卖公民个人信息的“中间商”,成为非法产业链中的一环。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行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1996年出生的陈某还是一名在校大学生。2018年8月,陈某在与网友聊天时得知倒卖个人信息可以赚钱。此后,陈某在上网时对此类信息格外留意,希望能够挣点快钱。2018年底,陈某在一“催收”主题贴吧内结识了网友“颜如玉”,在其邀请下,陈某迅速“入坑”,开始帮助“颜如玉”从事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的“生意”。
  “颜如玉”声称能够凭姓名和身份证号从移动或联通公司获取他人手机号,只要陈某提供姓名和身份证号,通过“颜如玉”查询,再将包含手机号的公民个人信息卖出去,就能赚到差价。
  面对“商机”,陈某很快在网上联系到持有大量公民身份证号和姓名的“客户”,“颜如玉”用“客户”提供的身份证号和姓名查询手机号后,以每条人民币2.7-4元的价格打包卖给陈某,陈某再以每条人民币3-4.5元的价格卖回给“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从今年1月至5月,陈某在其学校宿舍内,通过上述方式共赚得赃款人民币15000余元。
  今年5月8日15时许,公安机关接获线索后,在陈某宿舍内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作案工具手机两部。经鉴定,陈某手机中共存有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共计11134条。目前,陈某的上线“颜如玉”,以及其他参与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还在追抓当中。
  检察官审查认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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