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 拟打击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偷拍
中新社北京8月22日电 (记者 梁晓辉 张素)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针对此前曝光有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草案三审稿作出针对性规定,打击此类行为。 相对于二审稿,草案三审稿对“人格”这一核心概念进一步明确,增加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在保护隐私权部分,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生活安宁;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在“隐私”的定义方面,草案三审稿将其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相对二审稿,三审稿突出了“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 草案三审稿同时完善了法定个人信息的范围。鉴于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同样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草案三审稿将其纳入个人信息范畴,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同时,在二审稿有关遗体捐献规定基础上,为进一步鼓励遗体捐献,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在此前“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基础上,增加“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的表述。(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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