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被他人注册成商标,该如何维权?(3)
记者查询法律规定发现,面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目前有三种明确的维权方式:对于已经提交注册申请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商标使用者可以提出异议;如果商标已被正式核准注册,商标使用者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无效;如果申请异议和无效宣告均没有达到效果,商标使用者还可以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使用者如果遭受了损失,还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申请人予以赔偿。”董娟补充。 对于维权当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受访专家表示,给维权带来最大困难的,最主要的是举证困难:使用者需要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并证明已形成的影响力。 “有些企业往往不注重商标档案的建立,在现实中确实有在先使用的情况,但是没有留下当时的使用证据,这就导致在异议或者无效宣告时,不能有力地证明自己在先有影响的事实,导致商标局或者商评委不支持自己的请求。”陈明涛提醒。 商标申请注册回归以“使用”为目的的制度本源 从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商标法一直采取的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意味着一个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在核准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就对这个商标享有专有的和排他的使用权。 “即便是商标权人在注册时存在恶意、采取了不正当的手段,在这个商标被撤销之前,它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商标。”董娟介绍,但是,对于此类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已经对此有了一些限制和打击的措施。“在新商标法实施之后,商标被恶意抢注的情况应该能得到有效遏制。”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条款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明确规定,对于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对于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陈明涛也表示,新商标法商标注册已经开始由“在先申请制度”转向以“使用为目的”,但在具体实操的过程中,将这些专业判断的第一道防线给了代理机构。“如果代理机构明知是恶意注册还要代理人提交申请的,会被进行行政处罚;但是在中国,申请商标本身不是必须通过代理机构,当事人本人自己申请属于恶意申请的,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惩处措施。” 对此,董娟认为,商标局可以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注册较为频繁的申请人,以及有过恶意抢注行为的申请人进行重点关注,将可能存在的恶意抢注行为扼杀在注册阶段。(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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