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犯五罪造成损失近2亿元 一厅级干部一审被判无期
8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判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原党组书记(正厅级)李世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世镕犯五宗罪造成经济损失近2亿元,而大多数罪行都发生在其担任鄂尔多斯市副市长、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期间: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452万余元,以及美元、欧元、港币、黄金等财物若干,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个人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与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中心的资金1.5亿元挪用给企业用于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数额巨大且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3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擅自决定处理公款,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盲目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730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在建设多晶硅项目上明知存在审批不全、市场低迷等建设风险,严重不负责任决策进行项目建设,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7亿余元,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悉,该案是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转隶前移送审查起诉的最后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李世镕涉案事实有35起,证据材料多达111册,受理案件的呼和浩特市检察院高度重视,仅用44天就将案件依法提起公诉。 (凡夫/整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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