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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州住房和规划管理局一干部被判刑三年(2)

2019-08-20 14:1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原来,由于长期腐败甚至公然索贿,王洪福早已是声名狼藉,与他早年间见诸报端的光辉形象相比可谓天壤之别。2014年以来,有关部门曾两次对王洪福涉嫌受贿犯罪问题进行初查,但由于王洪福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所以侦查人员未能掌握充足证据。侥幸逃过一劫的王洪福非但没有收手,而且越发猖狂起来,于2014年至2015年间,先后收受莱州市又一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堂等人贿赂共计12万元。 
  2016年初,由王洪福分管的村镇建设科时任科长张桂武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办后,王洪福开始警觉起来,他仔细回忆收受的每一笔贿赂,越是回忆,越是心惊肉跳。此后,单位领导也多次找王洪福谈话,要求其严格自身要求、注意廉洁自律问题,这让王洪福更加如坐针毡,惶惶不可终日。 
  最终,迫于国家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也为了能最大程度逃避法律的处罚,王洪福便开始“疯狂”退还之前收受的贿款,妄图蒙混过关。 
  “退赃”本质上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2018年10月19日,王洪福被山东省招远市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室内,王洪福渐渐放弃了之前的幻想和侥幸心理,取而代之的是深深的忏悔。 
  庭审席上,招远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王岩指控王洪福收受房地产开发商贿赂款人民币47万元。王洪福辩护人认为,贿款在案发前已悉数退还,故不构成受贿。对此,公诉人王岩指出,王洪福在受贿后并未及时退还贿款,时间最长的一笔贿款至退还时,已时隔6年之久,且王洪福收受贿赂后,已将贿款用于购房及个人消费,从主观上对贿款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而王洪福的“退赃”行为,是在迫于各方压力之下,其本质上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洪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处王洪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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