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媒体报道 >

作者诉搜狗称词条被"抄袭" 法院:平台并非直接侵权人(2)

2019-08-16 13:3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记者了解到,在刘钰龙发表“仓鼠亚科”词条前,已有五个不同的历史版本。“刘钰龙提交的版本系其重新进行创作形成的作品,不仅篇幅有所提升,而且在体系编排上,也进行了更丰富、更细致的分类,在内容上也进行了更加详实、具体的描述。”张博介绍说。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刘钰龙系该词条的作者,享有著作权。
  3.平台是否担责?
  百科词条被整体“乾坤大挪移”到搜狗百科。作为登载内容的平台是否要承担责任?对此,法院在查明“藤蔓”系真实网络用户的基础上指出,“藤蔓”是该词条的上传者,搜狗公司并不是直接侵权人。
  对于刘钰龙主张的搜狗平台将贡献者的名字改为本人的要求,法院指出,这超出了“通知-删除”义务的范围。“当时还存在刘钰龙版本的词条是否属于作品、刘钰龙是否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等复杂问题,这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知识予以界定,搜狗公司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做出判断。”张博表示。
  法院认为,搜狗公司作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其用户发布词条的行为,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案件涉及的词条已被删除,刘钰龙的诉讼请求在客观上亦不能完成,如果涉及侵权,应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据此,法院驳回了刘钰龙的全部诉讼请求。(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