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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黄志发案“无罪文书”有关问题的调查结(2)

2019-08-10 14:48来源:中国法院网浏览:手机版

        二、黄志发案卷宗是否丢失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1985年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月更名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后,原浑江市人民法院全部卷宗按辖区分别由白山市八道江区(2010年更名为浑江区)等3个基层法院保管,浑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接收原通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应由中级法院保管的全部卷宗。黄志发案共有12册卷宗,其中4册卷宗在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保管,8册卷宗在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档案室保管,联合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对全部12册卷宗进行了调阅,不存在卷宗丢失问题。
        三、张世奇是否患有精神疾病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张世奇(化名)录用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后,2010年7月起先后在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主要从事信访接待工作)、民事审判二庭及行政综合部门工作。
        联合调查组与张世奇曾经共事过的庭室领导、同事、家人、上访当事人谈话了解到,张世奇因上访工作压力大,与人很少交流,导致睡眠不好,精神抑郁,曾产生轻生之念并两次离家出走;在已经离开立案二庭不再负责信访工作的情况下,仍多次接待上访人,还向同事借钱给上访人,目的是尽可能安抚上访人,让自己清静一下,其中,给黄志发12500元。
        张世奇给黄志发“无罪文书”一事被发现后,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1日向白山市公安局报案,白山市公安局对张世奇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立案侦查。此时,张世奇已离家出走,2016年1月10日晚,张世奇在医院门诊大厅被发现,次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白山市公安局投案。张世奇爱人向白山市公安局反映张世奇精神不正常,申请对张世奇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2016年3月10日,受白山市公安局委托,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受理鉴定申请,并于同年3月26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被鉴定人张世奇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白山市公安局据此撤销张世奇案件。
        联合调查组认为,白山市公安局依据张世奇爱人的申请,委托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对张世奇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张世奇“患有待分类的精神病性障碍,无刑事责任能力”。该鉴定意见是经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和三名具有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作出的,客观真实,应当予以采信,白山市公安局据此撤销张世奇涉嫌伪造公文、印章案,符合法律规定。
        四、张世奇为黄志发出具的“无罪文书”的效力问题
        联合调查组查明:2014年2月,张世奇调到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工作,不再从事信访工作后,黄志发仍然一直找张世奇解决其上访问题,张世奇在继续接待黄志发并给黄志发12500元钱安抚无效后,私自给黄志发出具一份“无罪”刑事裁定书,案号为(2014)白山刑监字第4号,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0日,盖有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印。联合调查组与张世奇谈话证实,案号是张世奇自己编造的(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登记中查无此案号),院印是张世奇将该文书夹杂在领导已签批的其他法律文书中私自盖上的。张世奇在接待黄志发时将文书交给黄志发,后来又将该文书要回。
        联合调查组认为,该文书是在未经法院立案,未经正常审理程序的情况下,由张世奇私自制作,偷盖院印后发出的,系假文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张世奇承办及参与审理案件的评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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