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枣阳:跟进监督检察建议终获法院采纳
正义网讯(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戴小巍 吴小敏)近日,湖北省枣阳市检察院跟进监督的一起非法占地“裁执分离”不当的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经过检察建议——法院不予采纳——跟进监督——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采纳的历程,为该辖区非法占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是否适用“裁执分离”作出清晰的厘定。 2017年2月,原枣阳市国土资源局对某公司在兴隆镇违法占用耕地1.1万平方米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该公司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原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并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原枣阳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罚款由法院强制执行。 枣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不符合“裁执分离”适用范围,且突破了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于2018年9月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纠正。后法院复函称,根据最高法《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下称“裁执分离通知”)要求积极拓宽“裁执分离”的适用范围,并参考其他省高级法院将“裁执分离”扩大至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等非诉案件的做法及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认为法院作出“裁执分离”的裁定是正确的。 2018年12月,枣阳市检察院针对法院的裁定和复函,发出跟进监督检察建议,进一步阐明虽然“裁执分离”是最高法为破解征收拆迁案件“执行难”“执行乱”难题着力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本案属于非法占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而非征收拆迁案,且外省、外地将“裁执分离”拓宽至建筑物非法占地强制拆除非诉执行案件,是在当地党委、政府形成一致认识,达成共识,甚至形成相关会议纪要的情况下实行的,违法用地建筑物由城管、乡镇政府或国土部门组织拆除,而本地显然无适用基础;且该案裁定“退还土地”,“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由无强制执行权的国土部门组织实施,突破了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诉讼法解释中关于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由法院负责强制执行的规定,再次建议法院依法纠正该裁定。 今年4月23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该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原行政裁定,该案由法院重新审查处理。近日,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重新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并由法院实施执行。同时,枣阳市法院对存在同样问题的其他20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一并予以撤销,并于近日重新作出准予执行裁定,该批案件也将由法院分期分批予以执行。(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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