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一高空抛物者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正义网舟山8月2日电(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陈英)因为心烦,就将二块广告牌玻璃从四楼扔下,虽然没砸到人,但是仍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31日,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处高空抛物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去年9月的一天,周某和往常一样回到自家小区。楼道的电梯间正在更换广告牌,其中一块待安装的广告牌框靠着电梯放在地上。周某一时不留意,被广告牌绊了一下,心里很是烦躁。一想到这些广告牌每周都要进行更换,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周某突然走进电梯拆下了已经安装的广告牌玻璃,连同地上的那块一起扛着走到四楼楼道窗户口,将2块广告牌玻璃推出窗外。 而此时,王女士正坐在楼下的车里跟朋友视频聊天,只听巨大的一声“咚”,有重物狠狠地砸在了她的车顶。王女士的车窗是开的,车头、副驾驶座上出现了大量的玻璃渣。一时之间,王女士被吓懵了:“真的就差一点点,如果当时下车了,我就被砸中了。”缓过神来,王女士赶紧拨打了报警电话。 被周某扔下去的这两块广告玻璃,每块长约80cm,宽60cm。王女士的车被这两块玻璃砸得伤痕累累,车身上到处是碎玻璃渣子飞溅留下的划痕,经过维修,车身多处喷漆,更换了后挡风玻璃,还更换了右后门压条,修理费一共大约1.9万元。后来周某找王女士致歉,并赔偿了损失。 仅仅是赔偿经济上的损失远远不够。去年11月,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到普陀区检察院。为了厘清事实真相,该院公诉部检察官多次来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周某是从4楼将玻璃扔下去,距离地面大约有15米。而楼道的窗户足有1人高,周某在扔玻璃时是完全无法看到楼下的情况。检察官经过查看,发现楼下紧邻小区主干道,且有不少私家车停靠,车流量和人流量密集。周某扔下去的这两块玻璃极有可能威胁到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经过实地勘察、分析案情后,检察官认为周某作为一个理性的成年人,应当能够认识到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不确定的安全风险,但周某被自己泄愤情绪点燃,在未顾及楼下人员及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就随意高空抛掷玻璃。他的行为虽未实际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但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月9日,该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周某提起公诉。7月31日,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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