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不按保价赔”属霸王条款
价值98万元的商品,买了快递货值2万元的保价服务,收到货品后发现商品损坏,维修需要花1万多元,但快递公司表示只能赔250元。记者探访发现,快件损失不按保费赔并非个例,默认消费者同意其条款、快递公司客服无法说清具体赔偿标准、拒绝承揽高价商品等问题几乎是快递行业普遍存在的现象(7月28日《北京青年报》)。 保价2万元,快件损坏为何只赔250元?这其中牵涉到快递企业自定的“赔付比例”。按照企业的说法,“保价”赔付有“足额”和“不足额”两种规则。如果保价等于物品价值,属于“足额”投保,后期损坏维修费用可以全额赔付;如果保价低于物品价值,则属于“不足额”投保,按照保价除以物品价值计算赔付比例,再乘以实际损失。按照这一方式计算,物品价值98万元,保价2万元,比例系数为2%。1万多元的维修费用乘以2%,最终得出的额度就是200多元。 面对质疑,快递企业言之凿凿,称是依据邮政法相关规定。诚然,邮政法第47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不过,这一规定是针对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指挂号信件、邮包、保价邮件等由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收寄时出具收据,投递时要求收件人签收的邮件)的损失赔付,并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到快递企业身上。邮政法专门用第六章规定“快递业务”,而上述“保价”内容条款是在第五章“赔偿损失”里面,可见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根据合同法,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谓“赔付比例”,实际上是变相减免快递企业的赔偿责任。明明是快递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却要消费者承担大头,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更重要的是,快递企业对于单件快递的价值都有上限规定。比如,圆通、中通的单件快递价值不超过3万元;申通的保价快递价值上限为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快递的物品的价值超过这一限值,消费者就不可能“足额”投保,必须接受“赔付比例”的奇葩规则。此外,一些商品诸如书画、工艺品、纪念品等价值很难确定,快递企业可以通过夸大物品价值,得出“不足额”投保的结论,从而逃避应尽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合同法则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快件不按保价赔”明显减轻了企业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其内容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此前,多地消费者因为“赔付比例”将快递企业告上法庭,诉求普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除了引导消费者依法维权外,还应看到当前法律对于快递保价赔偿的规定不够完善,给了快递企业自说自话的空间。有关方面应尽快完善法律或制定行业标准,叫停“赔付比例”,明确“以保价为上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快递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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