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婚内“恋爱”诈骗获刑 前夫不服共债370万申请抗诉(2)
案卷资料显示,2008年末至2009年末,王丽与重庆商人罗某某维持恋爱关系,并从罗某某处获得544.48万元,此案目前仍属在侦状态。 2009年10月至2011年4月,王丽又通过网络结识云南昆明男子刘某某,两人同样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向刘某某借款总计370万,也是这笔借贷后续引发了夫妻共债争议。 2010年10月至2012年6月,王丽仍以相同方式认识江苏南京男子徐某某,先后从徐某某处获得44万元,后经南京市溧水区法院认定,王丽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值得一提的是,徐某某得知王丽已婚事实是在二人前往南京当地民政局登记的现场。据当地媒体报道,当时,民政局办事人员使用王丽的户口本办理手续时,警报器发出异响。 调查笔录显示,王丽曾于2012年12月18日供述称,她和徐某某认识并交往后,徐某某曾询问她是否认识人在海外做资金生意,她随口说认识罗斯柴尔德家族的人,还谎称自己很小就去国外读书。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三段恋爱关系中有两段还存在重叠,王丽在向徐某某实施诈骗的同时还与刘某某保持着“恋爱关系”。 案卷资料显示,2011年下半年,徐某某曾对王丽产生怀疑,称要报警。王丽在笔录中称,因为害怕被抓便谎称有个“洗钱的局”。“如果做好了能挣很多钱,因为都是编的,说多少钱都记不清了,我记得有上千亿。”这就样,她再次重拾了徐某某的信任,并继续以“做生意需要钱”为由头向徐某某索要钱财。 景玉生告诉澎湃新闻,前述王丽的一名男友罗某某也于2009年底发现了王丽已婚的事实,并要求其还款。澎湃新闻获得一份签订于2010年1月4日的还款协议显示,王丽承诺在1月5日、1月8日前分批还款35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景玉生名下的两套住宅和一处办公场地都将暂时由重庆渝北警方扣押。 值得一提的是,该份协议上有景玉生的签名。景玉生表示,该笔款项还清后,罗某某便未再追究。 未离婚时被判共同承担370万元债务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丽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丽在狱中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 在这段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玉生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景玉生在再审申请中提到,王丽与刘某某的借贷纠纷实为诈骗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此外,景玉生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丽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124号判决,维持原判。判决书认为,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此同时,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它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景玉生对终审判决依旧不服,他认为案涉债务均系王丽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情况下形成,且债权人刘某某正是其恋爱对象,并且最高法判决明确本案最初为王丽个人借款,直至2012年4月29日之后才转为夫妻共债,景玉生表示,对于这一“债务加入”自己无任何意思表示。 景玉生还认为,该案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除外情形。该司法解释内容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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