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终审:免责事由不成立应赔偿(2)
“面对途歌公司的批量投保需求,保险公司理应对车辆用途尽到审查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公司对于车辆用于汽车租赁业务是明知的,将涉案车辆性质确定为“非营运”是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意。保险合同期限内,车辆实际用途等并未发生改变。,车辆投保后,实际上也是用于分时租赁业务,车辆的用途、运行环境等均未改变,涉案车辆的使用性质与投保时的约定并没有发生改变,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不成立,保险公司需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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